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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犯罪中如何进行缓刑辩护

商事犯罪辩护案例     张献伟     2018-04-17 阅读:273

马友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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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通过虚假宣传非法吸收资金

2017年3月至5月期间,宋某冒用郑州市Y投资管理公司的名义,通过建立微信群在郑东新区、二七区等地举办推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人群宣传虚构的投资理财产品,以15天、30天投资回报率20%至40%不等的计酬方式为诱,非法集资人民币16万元,除用于支付场地租借费、现场返利及返还本金等开销外,大部分资金去向不明,且案发时无法偿还,共计骗得人民币16元。被巡查民警发现,宋某随被刑事拘留。

法院判决:成立集资诈骗罪,判处缓刑

理由: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金额达1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鉴于宋某到案后,能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成立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法院判处宋某成立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律师说法:内外配合,取得缓刑结果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宋某冒用他人公司的名义,通过互联网、线下实地推广等方式,以高息为诱饵,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宣传虚构的投资理财产品,非法集资达16万元,且大部分资金下落不明,宋某的行为依法成立集资诈骗罪。从内部上讲,宋某到案后能主动认罪悔罪,如实供述重要涉案事实,成立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外部上讲,宋某被羁押后,宋某家属积极主动代宋某退赃,且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法院综合考虑宋某犯罪性质、危害结果,以及宋某犯罪后的表现等因素,才对宋某判处缓刑。

相关法规: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以上就是关于“集资诈骗犯罪中如何进行缓刑辩护”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专业商事犯罪辩护律师。

马友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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