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多报受灾面积骗取保险金
2017年2月,成某以中牟县某种植合作社的名义,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某县支公司办理小麦保险业务,投保小麦种植面积6000亩,实有300亩,虚报5700亩。2017年7月成某经申报受灾,保险公司核定受灾面积400亩,赔偿4万元。实际受灾面积为200亩,应得赔偿款2元,骗取保险赔偿款2万元。2017年8月,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随后被带逮捕。
法院判决:成立保险诈骗罪
理由:成某在办理水稻保险业务过程中,夸大保险事故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2万元,数额较大,成某的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法院判处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律师说法:故意夸大受灾面积骗取保险金成立保险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故意夸大、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意图骗取保险金的,骗取的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量就构成犯罪。办案中,成某为达到非法占有保险赔偿金的目的,故意夸大受灾面积,隐瞒真相,骗取保险金2万元,数额较大,依法成立保险诈骗罪。成某到案后,其家属积极赔偿保险公司损失,获保险公司谅解。同时,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量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再犯可能性等各方面因素,对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才对成某宣告缓刑。
相关法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
第八条 根据《决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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