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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配置药品出售 是否成立生产、销售假药罪

商事犯罪辩护案例     张献伟     2018-07-27 阅读:482

马友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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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私自配置药品出售

2015年5月至2017年6月,白某在洛阳某医院皮肤科担任医生期间,为治疗部分疾病,通过购进辅助药品,私自配置成“银屑十八号”、“克癣精灵胶囊”等药品出售,对外销售金额为5000元,获利2000元。2017年7月,经洛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银屑十八号”、“克癣精灵胶囊”,未取得药品生产、销售方面的许可,系假药,同时,白某被刑事拘留。

法院判决:成立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缓刑

理由:白某作为一名专业医生,明知其所在医院没有配制药品的资质,而私自配制药品,明知所购进的部分药品是没有生产批号及合格证等相关手续,属于假药,而进行销售,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鉴于白某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退赃,涉案假药尚未流入市场,且是初犯,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律师说法:成立生产、销售假药罪,危害不大,适用缓刑

生产、销售假药罪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本质上是违反了国家对药品生产管理的强制规定,而不论该药是否有治疗效果。如果是有治疗效果的药品,法院在量刑时会酌定从轻处罚。

本案中,白某作为一名执业医生,明知其所在医院没有配制药品的资质,而私自配制药品,明知所购的部分药品是没有生产批号及合格证等相关手续,属于假药,而进行销售。即使涉案药品确实有治疗效果,但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利,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白某是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应酌情从重处罚。同时,鉴于白某认罪态度较好,在庭审中能够积极退缴非法所得,并能够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法院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扣押的假药尚未流入社会造成危害,对白某可酌情从轻处罚。白某又系初犯,有一定悔罪表现,且其所在社区建议对其进行社区矫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法院对白某判处缓刑。

相关法规: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四)项、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四)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第十一条第一款  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对于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

二、 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17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应予立案追诉。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以生产、销售假药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生产”:

(一)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

(二)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

(三)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销售”。

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是否属于假药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以上就是关于“私自配置药品出售  是否成立生产、销售假药罪”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专业商事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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