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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不还 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商事犯罪辩护案例     张献伟     2018-08-31 阅读:302

马友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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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恶意透支信用卡不还款

2017年4月,李某在郑州市中国银行某支行帮里了一张信用卡,授信额度为5万元,遂后李某持该信用卡透支消费4万元。2017年8月逾期,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未还款,至2018年12月,累计拖欠发卡银行4.5万元。2017年12月发卡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月,李某被抓获归案,李某的妻子在李某被抓获的同日主动替李某归还银行本息4.5万元。

法院判决: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免于刑事处罚

理由: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李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李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已归还全部款息,犯罪情节轻微,结合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法院对李某判处信用卡诈骗罪成立,免于刑事处罚。

律师说法: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经发卡银行二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案案发后,李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已归还全部款息,李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所犯罪情节轻微,结合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法院对李某判处信用卡诈骗罪成立,免于刑事处罚。

相关法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 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至第三款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 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 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 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以上就是关于“恶意透支信用卡不还  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郑州专业商事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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