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申诉人和被诉人于1979年10月31日签订了ZE80-83/CCT/A4号合同。该合同附件1规定1980年至1983年被诉人应交付申诉人货号为93520和93512的印花泡泡纱各160万米,每年各交付40万米,分12个唛头发货。1982年的唛头为905/00/0110、905/00/0111和905/00/0112。1983年1月7日申诉人函告被诉人,声称他的客户Otex Topolcany向其提出索赔,即905/00/0111唛头项下的货物中,货号为93520、发票号为12204的货物少7131.80米,货物号为93512的货物多7131.80米,两种货物价格不同,差价为1925.59瑞士法郎。因此申诉人要求索赔损失1925.59瑞士法郎。被诉人拒绝赔偿,双方发生争议。申诉人遂于1985年1月21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诉人赔偿差价损失1925.59瑞士法郎并负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二、仲裁庭意见
仲裁庭认为:申诉人向仲裁庭仅仅提供了其客户向其提出的单方面的索赔函件和非法定的检验人的检验证明,未能进一步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货物差价损失的成立和造成差价损失的责任在被诉人一方。因此,申诉人的索赔要求不能成立。申诉人要求被诉人赔偿1925.59瑞士法郎的要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本案仲裁费及实际开支由申诉人承担。
三、律师说法
所谓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是指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过程。按规定,下列当事人可以提出仲裁检验申请:
(1)司法机关;(2)仲裁机构;(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4)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5)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的,申请人应当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签订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并提供所需要的有关资料。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委托书的内容包括:(1)委托仲裁检验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2)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3)委托仲裁检验的依据和检验项目;(4)批量产品仲裁检验的抽样方式;(5)完成仲裁检验的时间要求;(6)仲裁检验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7)违约责任;(8)申请人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代表签章和时间;(9)其他需要的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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