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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口头答辩变更书面答辩状内容 仲裁庭如何认定

商事仲裁案例     彭彦斌     2017-07-04 阅读:588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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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开庭口头答辩变更书面答辩状内容 仲裁庭如何认定

2010年7月,A公司与B公司签署《河道疏浚淸沙协议》,约定B公司为A公司提供河道疏浚淸沙服务,作业地址为XX市金沙湾河段,费用为2万元。A公司现金方式交付定金5000元,B公司未出具收据。后由于B公司迟迟未完成河段疏浚淸沙服务,A公司提起仲裁,请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B公司在收到应仲材料后提交答辩状,承认收取了A公司5000元定金,未完成服务事项系公司所有船只均在台风中损坏无法使用。开庭审理过程中,B公司代理人不承认收取定金一事,主张可继续完成服务事项。

仲裁庭裁决:B公司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仲裁庭审理认为,被申请人B公司开庭口头答辩内容与书面答辩状内容不一致,应以开庭前书面答辩状陈述作为定案的事实依据,故裁决B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说法:开庭口头答辩变更书面答辩状内容 仲裁庭如何认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B公司在答辩状中对已收取5000元定金明确表示承认,在开庭口头答辩时予以否认,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以推翻庭前所作的自认,所以应以书面答辩状内容作为定案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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