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约定违约金过高 法院如何认定
A公司与B公司签署《设计服务合同》,约定由B公司为A公司提供公司品牌设计,设计服务费用为5万元,设计周期为3个月,并约定若B公司未按照合同载明周期完成设计工作则承担违约责任,标准为服务费总金额的百分之五/天。后B公司未能如期完成设计工作,A公司提起仲裁申请,要求B公司退还设计费5万元并承担违约金75000元。
仲裁庭裁决:违约金过高,按照年利率24%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仲裁庭审理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效力。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品牌设计工作,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未对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提供证据佐证,根据双方签署的合同约定,违约责任标准为服务费总金额的百分之五/天,标准过高。裁决B公司按照年利率24%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说法:约定违约金过高 法院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就要求应先确定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等多项因素予以综合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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