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调解裁决书当事人拒不签收 是否生效
A公司自2015年6月向B公司采购电子元器件,双方未签署合同。2015年12月,A公司以资金周转紧张为由无法结算货款并出具《对账函》,载明采购电子元器件数量、单价及总金额。后B公司多次催缴货款不成,提起仲裁申请。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A公司在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所欠货款,仲裁庭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了裁决书。后A公司拒绝签收调解裁决书,并声称未经签收裁决内容尚未生效。
仲裁庭意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庭向A公司说明根据双方的调解协议作出的调解裁决书属于裁决书性质,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无论B公司是否签收。
律师说法:调解裁决书当事人拒不签收 是否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十二条规定:“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可见:
1、根据双方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须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2、根据双方调解协议制作的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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