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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地没有仲裁机构 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商事仲裁案例     彭彦斌     2017-07-14 阅读:1134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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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约定地没有仲裁机构 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A、B公司签署《办公室装修工程合同》,约定B公司为A公司楼盘提供装修,工程款300万,完工时间为2016年3月31日,双方约定若产生纠纷提交至E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双方因工程款问题产生纠纷,B公司拟申请仲裁,发现E市没有设立仲裁委员会。

法院意见:仲裁条款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的签订地为E市,但E市并无仲裁机构,本案的仲裁协议约定无效,当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律师说法:约定地没有仲裁机构 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可见,若仲裁条款约定地未设立仲裁机构,构成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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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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