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办理登记 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2015年4月20日,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金融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银行借给乙公司人民币180万元用于公司业务周转,借款期限从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4月19日,利率以月利率1.2%计算。同日,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乙公司以其名下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但双方一直没有为上述抵押财产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乙公司并未偿还该款项,于是甲银行提起仲裁主张对该房产有优先受偿权,乙公司以房屋抵押没有进行登记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仲裁庭意见:抵押合同有效
仲裁庭审理认为,《金融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乙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债权人甲银行受到损失,抵押合同有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该项抵押未办理登记手续,无法对抗第三人,故法院驳回甲银行对房产有优先受偿权的申请。
律师说法:未办理登记 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可见合同签署后未进行抵押登记,该抵押房产的抵押权并没有设立。但是这并不影响双方的抵押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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