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担保人协议责任分担 是否对债权人有效
2013年6月,A公司与B银行签署《XX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200万元用于业务周转,年利率8.9%,借款期限为两年。C公司以自身所有的一块工业用地、D公司以其所属的一栋六层建筑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均为抵押,期限为两年。2015年贷款到期后A公司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B银行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A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C、D公司对结欠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公司答辩称,其与D公司达成协议,各负担50%债务。
仲裁庭意见:担保人协议责任分担 是否对债权人有效
C、D公司为A公司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且没有约定保证份额,两者应为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C、D公司达成的债务分配协议进对自身有效,不可对抗第三人,即不可对抗对B银行的债权。
律师说法:担保人协议责任分担 是否对债权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不能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来对抗第三人的债权,以保证人见的私下协议分配保证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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