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涉外合同纠纷 是否可变更适用法律
国内甲贸易公司与国外乙企业签订《铁矿石出口合同》,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提交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并约定适用合同履行地法律。后由于乙企业拖欠采购费用,双方发生争议,并对法律适用问题产生了不同意见。
仲裁庭意见: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商一致可变更
涉外合同双方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变更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
律师说法:涉外合同纠纷 是否可变更适用法律
所谓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即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客体或者产生、变更、终止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中任何一个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在涉外合同中,最主要的是具有对外贸易性质的涉外合同(或称为对外贸易合同),它是指我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外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订立的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此,涉外合同双方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变更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当然,变更的前提是双方“协商一致”,如果你方不同意变更,仍将依据合同约定选择应当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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