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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约定 可否要求先开具发票再付款

商事仲裁案例     彭彦斌     2017-08-22 阅读:1297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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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合同未约定 可否要求先开具发票再付款

2015年6月5日,A公司与B公司签署《涤纶布采购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采购涤纶布,数量1万米吨,单价5.5元/米,合同中同时约定B公司应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载明了A公司账户名称及开户行等信息。B公司交付货物后由于A公司采购款迟迟未支付,B公司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辩称应由B公司先予开具发票其才应支付相关款项,并未违约。

仲裁庭意见:合同未约定 可否要求先开具发票再付款

B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的主要义务交付了货物,A公司不得以出卖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律师说法:合同未约定 可否要求先开具发票再付款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该单证和资料一般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单证、保险凭证及约定的技术资料等,此为出卖人的附随义务。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交付发票和货款的先后顺序,买卖双方应当同时履行,但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货款,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货物,开具发票仅为出卖人的附随义务。如果出卖人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的主要义务交付了货物,买受人不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得以出卖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出卖人应当先支付发票,否则买受人不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要求出卖人先支付发票后再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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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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