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转包与分包情况下工程款支付时间如何认定
被申请人于2011年4月10日与B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订立《施工协议书》,承担案外人北堡造地工程的施工,合同第8条第3款约定“乙方(本案被申请人)于每月25日前上报当月已完成工程量,发包人(B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每月按批准工作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交工验收达到质量标准、承包人移交全部交工档案资料、办理工程结算后,累计支付工程款至95%,剩余5%工程尾款在工程交工后1年内支付”。
之后,被申请人将工程分包给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11年4月29日订立《分包施工协议书》,合同第7条第3、4款约定“乙方(本案申请人)于每月25日前上报甲方(本案被告)当月工程量,甲方上报业主确认并且收到业主(B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后1周内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参照业主支付比例执行。月进度款支付比例为80%,待工程交工验收达到质量标准、承包人移交全部交工档案资料、办理工程结算后,业主单位累计支付工程款至90%,甲方7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进度款至90%,1年后业主支付剩余10%尾款,甲方7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剩余尾款”。双方于2011年8月4日签订结算单确定:涉案分包工程于2011年5月4日开工至2011年7月19日结束,工程款人民币15007507元。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714万元,仍欠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7867507元。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怠于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并且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遂提起仲裁。
仲裁庭意见:转包与分包情况下工程款支付时间如何认定
约定有效,属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被申请人一直怠于向业主行使诉权,导致约定的付款条件无法成就,被申请人的行为阻止付款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7867507元
律师说法:转包与分包情况下工程款支付时间如何认定
双方对履行期限的约定是“收到业主工程进度款后1周内”、“业主单位累计支付工程款至90%后7个工作日”、“1年后业主支付剩余10%尾款后7个工作日”,使得被申请人的付款取决于业主工程款的支付,但业主实际支付工程款的时间是无法确定的,该时间还取决于被申请人就工程款向业主的索赔。涉案由申请人施工的工程于2011年7月19日结束,且已经由被申请人交付业主使用,而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其向业主移交交工档案资料及办理工程结算的相关证据,亦未能提供其在2011年9月26日收到业主支付的人民币1500万元后向业主索要工程款或采取任何法律措施的证据。在被申请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下,若认定申请人仅能在《分包施工协议书》中约定的工程款给付条件成就时主张权利,将使其合法权利长期陷于无法主张的被动状态,有失公平,故应认定原告可在相对合理的期限内向被告主张涉案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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