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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争议仲裁适用何地法律

商事仲裁案例     彭彦斌     2017-09-01 阅读:353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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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国际投资争议仲裁适用何地法律

1975年委内瑞拉进行了石油工业的国有化,对私人石油工业进行征收,并成立了委内瑞拉国家石油公司(PDVSA)。20世纪80年代,为了对多余的石油资源进行开采,委内瑞拉制定了“石油开发”计划,允许外国投资者参与本国的石油工业。同时,委内瑞拉还在国内做出了一系列刺激外国投资的改变。由此,美孚公司对委内瑞拉的投资环境进行了考察与评估,最终决定与PDVSA合作(包括Cerro Negro和La Ceiba两个项目),并签订了合作协议和条件框架协议。然而,在委内瑞拉新任领导人查韦斯上台后,情况开始发生变化。申请人所享有的协议规定的优惠逐渐被取消,并最终于2007年,在第5200号法令颁布后,委内瑞拉政府没收了申请人在其国内的所有财产且未给予任何补偿。申请人不服此番行为,于2007年9月6日将纠纷提交ICSID仲裁庭请求仲裁。双方对适用法律问题产生争议。

仲裁庭意见:国际投资争议仲裁适用何地法律

合同中没有订明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则适用与投资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或适用仲裁地的法律,或者是缔约当事人任何一方国家的法律,也可适用国际法。结合本案实际,适用投资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仲裁地委内瑞拉的法律。

律师说法:国际投资争议仲裁适用何地法律

仲裁是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最常用也是最有效的手段。又有国家仲裁与国际仲裁、临时仲裁与常设仲裁之分。其中临时仲裁指由双方当事人基于协议直接指定仲裁人,自行组成仲裁庭进行裁决,争端处理完毕,即自动解散。常设仲裁是指由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设有固定的组织和仲裁机构,有的还备有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它能为当事人提供较多的仲裁方便,具有稳定性。常设机构有国家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

投资争议,一般采取在东道国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根据当事人同意选择第3国仲裁或提交国际仲裁。在国际上享有声誉的国家仲裁机构有: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伦敦仲裁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国际商事仲裁常设机构有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投资争议仲裁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它是当事人关于仲裁的合意。

仲裁协议有排除司法管辖的效力。仲裁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规则、适用的法律及裁决的效力等。此外,提交仲裁的依据还见之于国内立法规定及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关于投资争议仲裁的法律选择通常有以下几种:

(1)国内法,包括投资者本国、东道国或第3国的国内法;

(2)国际法;

(3)一般法律原则;

(4)公允与善良原则。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原则上由双方当事人在投资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订明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则适用与投资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或适用仲裁地的法律,或者是缔约当事人任何一方国家的法律,也可适用国际法。

在仲裁实践中,一般以适用东道国的法律比较允当。投资争议的仲裁裁定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有拘束力,多数国家不允许提起上诉。有些国家虽然允许当事人上诉,但法院一般只审查程序,不审查实体,即只审查仲裁裁定在法律手续上是否完备,而不审查仲裁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

以上,是关于“国际投资争议仲裁适用何地法律?”的有关法律知识,希望这些知识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担心自己在商事仲裁事项中还存在上述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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