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仲裁条款应如何签署
甲公司由于生产扩张需求,与乙建筑有限公司签署《办公厂房建设合同》,约定由乙建筑公司为其建设厂房4000平米,同时一并负责厂房装修工作。2015年6月工程完成验收交付,甲公司入驻办公,在后续使用过程中才发现装修工程存在诸多隐蔽问题,沟通无果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考虑到处理效率问题,甲公司有意通过仲裁手段解决,但双方在合同中并未达成仲裁条款。
仲裁庭意见:仲裁条款应如何签署
仲裁庭审理认为,双方未在《办公厂房建设合同》中签署仲裁条款,且未另行达成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无权受理该案件。
律师说法:仲裁条款应如何签署
《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综上,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仲裁请求的意思表示,就是说仲裁协议中应当出现 “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类似的措辞。
2、仲裁事项,即是对全部的争议还是对部分争议行使管辖权。在实践中,“仲裁事项”在仲裁协议中一般表述为: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或由本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指的是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哪一个仲裁机构仲裁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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