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交叉要约”的效力问题如何
A百货公司打折处理自身库存货品,B公司得知后派采购前去看货,但双方未达成协议,B公司采购人员回复请示公司领导后再做决定。11月3日,B公司发邮件称如果所有货物按批发价出售便购买。恰在此时,A百货公司也在3日向B公司发邮件称:库存货物可按批发价格处理,请于5个工作日内答复。4日A公司看到邮件,认为双方已成交,于是便谢绝了其他客户。8日,B公司由于资金短缺回复不购买此批货物。A公司经与其沟通不成,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现咨询双方是否达成协议。
仲裁庭意见:“交叉要约”的效力问题如何
B公司在收到要约的有效期内明确表示拒绝承诺,同时自己的要约由于承诺期限届满,B公司未作出承诺而失效,因此双方的要约都已失效,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的合同没有成立,B公司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说法:“交叉要约”的效力问题如何
交叉要约,是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内容相同的要约。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即合同的成立应当经过要约人的要约与承诺人的承诺。虽然在本案中,A百货公司与B公司就同一种百货按批发价购销的生意同时互相致函,且函的内容一致,但这只是双方当事人直接同时互相发出内容相同的要约(交叉要约),不能以此认为合同当然成立,合同的成立仍然应当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在这种交叉要约的情形下,发出要约的双方都享有撤回要约、撤销要约或者拒绝承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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