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育种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A公司与B公司签署 《小麦种子生产合同》,约定A公司为B公司种植生产小麦,面积1000亩,目标产量300千克/亩。B公司提供小麦亲本品种。合同中约定若由于A公司违规种植,造成小麦种子纯子不够等种子质量不合格的情况,B公司有权拒收且要求A公司赔偿相关费用。小麦收获后,B公司以种子不合格为由不予收购,双方由此产生纠纷,提交至仲裁解决。B公司主张A公司隐瞒种子生产权限,双方所签署合同无效。
仲裁庭意见:育种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经C司法鉴定所鉴定:A公司生产的制种小麦符合其与B公司公司约定的标准。B公司委托A公司生产的小麦品种为丰收6号。根据A公司2011年和2014年取得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该公司获得的种子生产许可并不包括丰收6号。
仲裁庭审理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小麦种子生产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
律师说法:育种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有效期限等项目。”按照农业部《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小麦属于主要农作物。
本案中,A公司虽然取得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但该生产许可并不包括丰收6号,故其未取得生产丰收6号的许可资格,其与B公司签订的《小麦种子生产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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