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买卖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怎么办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建材供货合同》,向乙公司提供建材,合同金额为6万元,但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经多次催要,乙公司仍不支付剩余货款,甲遂提起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延迟履行利息。
仲裁庭意见:买卖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怎么办
仲裁庭审理认为,由于双方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按照交易习惯,乙公司应当在甲公司交付货物经验收后将款项付清。遂裁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予以支持延迟履行利息,一直计算到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律师说法:买卖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怎么办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根据上述法律 规定,买卖合同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其他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都无法确定时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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