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违约方是否要赔偿间接损失
2013年2月,A餐饮公司与B学院签署《食堂承包协议》,约定由A餐饮公司承包经营B学院食堂,期限为2年,承包费用为4万元/年。同时约定,B学院保证每月不少于4000就餐人次,每月B学院根据实际就餐人数与A餐饮公司进行结算。2013年11月,B学院领导换届,新任领导决定食堂由内部职工经营,不再外包,于是提起解约,但双方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后A餐饮公司提起仲裁,要求B学院赔偿合同期间的可得利益损失。
仲裁庭意见:违约方是否要赔偿间接损失
仲裁庭认为,审理后认为,双方订立的《食堂承包协议》合法有效。B学院违约导致解除合同,应当对其违约给申请人A餐饮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裁决B学院赔偿李某16个月的损失5万元。
律师说法:违约方是否要赔偿间接损失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款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直接损失是指既得利益因违约而减少的部分,间接损失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因违约而没有获取到的部分。本案中,双方之间的食堂承包合同依法成立且有效,双方理所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并实现合同履行后的权利和利益。B学院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履行已经构成违约,并且该违约行为导致了合同的解除,故依法应当赔偿给承包方造成的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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