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什么情况下,债务可以抵销
2009年7月5日,A文化传媒公司向B印刷厂采购广告用200g铜版纸1000包,价款为10万元,双方签署《铜版纸采购合同》,约定B印刷厂应于2009年7月25日前交货,经验收,A文化传媒公司于5个工作日内付款。后B印刷厂按时交付货物且经验收。2009年7月30日,双方另行签署《推广合同》,约定由A文化传媒公司为B印刷厂提供广告推广服务,价款为15万元,费用应于2010年1月30日前付清。A文化传媒公司提出,以其《推广合同》中债权抵消《铜版纸采购合同》中的债务,到期B印刷厂只需支付其5万元款项。后双方协商不成,B印刷厂提起仲裁,要求A文化传媒公司给付铜版纸采购款。
仲裁庭意见:债务不符合抵消规定
经仲裁庭审理,裁决A文化传媒公司在裁决生效后七日内向B印刷厂支付铜版纸采购款10万元。
律师说法:债务抵销要求双方互负到期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根据上述规定,债务抵消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债务均为已到期债务,满足此前提条件才有可能主张抵消债务。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B印刷厂已根据《铜版纸采购合同》要求履行完毕义务,A文化传媒公司负有支付采购款项的义务。但《推广合同》尚未开始执行,B印刷厂付款义务未到期,故双方债务不符合抵消规定,A文化传媒公司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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