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承揽合同中,风险责任如何分配
2015年6月,A商贸公司与B装饰公司签署《装修工程合同》,约定由B装饰公司承建A商贸公司的 办公区域的装修工作,工程款共计80万元,预付款15万元。A商贸公司交付预付款项后B装饰公司进场施工。2015年9月,施工现场失火,前期完成的估价30万元主体工程损毁。经消防部门认定,失火系电焊工作未采取防护措施导致。后A商贸公司提起仲裁,要求B装饰公司承担逾期交付违约责任,且返还预付款10万元。
仲裁庭意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已完工部分属附着于不动产情形,故风险责任应由定作人A商贸公司承担。
律师说法:承揽合同纠纷,特殊性在于标的物的完整交付不能一次性即时完成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标的物的风险,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本案属承揽合同纠纷,特殊性在于标的物的完整交付不能一次性即时完成,而是须经过一定期限和程序逐渐完成。因此,不能笼统地说标的物没有交付。对于实际附着于不动产之上的部分,应认定为已经交付于不动产所有人,其风险责任亦发生转移。本案中,已完工部分属附着于不动产情形,故风险责任应由定作人A商贸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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