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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建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是否有效?

商事仲裁案例     彭彦斌     2017-10-31 阅读:442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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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挂靠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作协议,是否有效

B建筑公司与C影视公司签署协议,由B建筑公司承建C影视公司的装修项目。后A装饰公司与B建筑公司签署《工程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承接C影视公司装修工程项目,合作方式为A装饰公司向B建筑公司缴纳管理费,B建筑公司提供承接项目所需资质材料。合同签订后,B建筑公司一直不配合提供相关资质以致本次转修工程未能正常进行。A装饰公司无奈提起仲裁,要求B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配合提供相关资质。

仲裁庭意见:驳回申请

经审理后,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律师说法:合同有效的前提,是不允许违反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结合本案案情来看,C影视公司装修项目系B建筑公司经公开招标后中标承接施工,其与建设单位C影视公司签有《施工合同》。而A装饰公司与B建筑公司签订的《工程合作协议书》虽然名为合作装修工程项目,但其实质是A装饰公司缴纳定额管理费挂靠于B建筑公司,然后以B建筑公司名义承接该项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A装饰公司没有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而是挂靠B建筑公司公司,使用B建筑公司公司的资质证书承接工程,虽然是双方自愿签订合同,然而合同有效的前提,是不允许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该协议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可知上述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故A装饰公司主张要求按合同的约定要求B建筑公司配合提供签订合同的相关资质文件的诉讼请求因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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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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