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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未成就时,附生效要件合同如何定性?

商事仲裁案例     彭彦斌     2017-11-02 阅读:423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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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条件未成就时,附生效要件合同如何定性

2014年4月,A钢铁公司与B煤炭公司签署《煤矿转让协议》,合同约定:B煤炭公司负责该矿转让事宜报批手续办理,待报批手续完成后将采矿许可证等证件交付A钢铁公司时《煤矿转让协议》生效,转让费共计900万元。协议签署后,B煤炭公司一直没有办理矿产转让事宜报批手续,A钢铁公司无奈提起仲裁,要求B煤炭公司履行其报批义务。

仲裁庭意见:予以支持

该协议虽然因B煤炭公司未如约履行义务而未生效,但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其比照无效合同处理,遂裁决B煤炭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报批义务。

律师说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该条款规定的是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效力,并非依法生效的合同的效力。据此,在类似于本案附批准生效要件的合同中,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即使欠缺批准这一生效要件,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就本案而言,煤矿转让报批的义务主体是B煤炭公司,受让人A钢铁公司有义务配合,B煤炭公司不积极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该协议并不因此而归于无效。

另,根据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未申请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

此条款虽未明确若相对人请求对方办理相关手续是否支持的问题,附批准生效要件的合同在批准之前,其中的报批义务是否生效应当适用合同生效的一般规则,此时,在转让方负有报批义务的情况下,若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受让方的请求,则与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不符。因此,A钢铁公司申请事项应予以支持,尽量促成合同的有效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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