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特许经营合同如何认定
2014年,王某与A童装公司签署《特许加盟合同》,约定A童装公司授权王某为南京区域代理商,并在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依法使用“淑媛”品牌及商标,王某须缴纳加盟保证金5万元。2014年12月,王某发现A童装公司并未取得“淑媛”的商标权,遂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所签订的《特许加盟合同》无效。
仲裁庭意见:驳回原告请求
双方签订的是特许经营合同,合同自签订起即生效。
律师说法: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因此,商业特许经营具有如下三项基本特征: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经营权限;收取特许经营费;被特许人按照固定且统一经营模式进行经营。因此,在判断涉诉合同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时,应当根据上述三方面进行审查。
结合本案,王某与A童装公司签订协议,虽然A童装公司未获得“淑媛”的商标权,但其协议目的是为经营“淑媛”系列服装,获得了A童装公司的授权、许可,同时按照A童装公司“淑媛”的统一管理及经营模式经营淑媛系列商品,并且以向A童装公司交代理保证金的形式取得了淑媛特约代理权。显然,涉诉合同满足商业特许经营的三个特征,因此,从协议内容上分析,可以认定王某与A童装公司签订的合同成立特许经营合同。如无特别规定,合同自签订起即生效,并不以A童装公司是否取得商标权而界定合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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