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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单是合同吗

商事仲裁案例     彭彦斌     2017-11-05 阅读:395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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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订单是合同吗

2013年3月4日,A塑胶厂参加上海塑胶展销会,参会期间与展销会主办方联系,要求其协助联系供货商,并将载有采购型号、价格、运费承担及付款方式且加盖A塑胶公司印章的《订单》交与主办方。经主办方推荐,B加工厂获得该订单,遂在《订单》中加盖单位印章后安排生产。后B加工厂交付货物却被拒收,A塑胶厂回复公司向主办方提交订单只是想作市场调查,而不是要签订合同。双方交涉不成,遂仲裁解决。

仲裁庭意见:买卖合同依法成立

本案A塑胶厂与B加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A塑胶厂拒收约定型号塑胶制品的行为是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收货付款,并赔偿B加工厂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律师说法:该订单为要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要约具有以下法律性质: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明确具体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是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至于相对人是特定的还是不特定的,不影响要约的成立。

3、要约的内容必须标明合同的主要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某些合同可能不需要订明某些条款,但只要对方能够履行,就应认定为主要条款齐备。

以要约的上述要件来评判本案中A塑胶厂发出的订单,则该订单显然就是一个要约,而不是所谓的“市场调查”。一方面,这份订单是由A塑胶厂加盖本公司印章后交到展销会主办方的,说明订单内容是A塑胶厂的真实意思表示。另一方面,订单载明了合同的标的、型号、价格、数量、质量标准、交货方式、付款方式等内容,表明受要约人只要接受即可成交并可履行,足以构成一份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A塑胶厂在向主办方提交订单的时候,虽然没有特定的指向,但其目的是明确的,就是委托主办方以此条件寻求具体的卖方。这就意味着,只要主办方联系到接受其订单条件的卖方,A塑胶厂就要受订单条件的约束。也就是说,A塑胶厂通过展销会主办方发出的订单即是提出了签订合同的要约,B加工厂全部接受订单的条件并在订单上盖章,即是对该要约的承诺。因此,双方的买卖合同在B加工厂之时即已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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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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