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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合同与进货单不符,如何认定?

商事仲裁案例     彭彦斌     2017-11-12 阅读:258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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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若合同与进货单不符,如何认定

A电脑公司与B贸易公司签署《供货合同》,向其采购电脑主板原件共2000个,单价为700元/个,约定第一批订购1000个,第二批500个,第三批500个。2014年3月,A电脑公司发出订单,采购第一批主板,但数量表明为1500个。B贸易公司收到订单后未经核对便回复了接受采购订单的邮件。交付货物时,由于双方对数量无法达成一致,遂提起仲裁解决。A电脑公司要求B贸易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未交付货物的违约责任。

仲裁庭意见:构成合同变更

A电脑公司发出订单且受到B贸易公司的接受订单回复,构成合同变更,B贸易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构成违约。

律师说法:构成合同变更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可见,当事人需要变更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变更协议后,合同的变更行为完成。

本案中,A电脑公司订单数量与合同中所载数量不一致,向B贸易公司下单后得到接受的回复,双方形成变更合同。在交付货物时应按照订单数量交付,由此B贸易公司未交付约定数量货物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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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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