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车主拒绝修车,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A客运公司为其所有机动车向保险公司购买了车损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为2012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止。2013年4月1日,A客运公司与王某驾驶的货车在某高速路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在保险公司与A客运公司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评估车损为13万元。但是A客运公司不愿意对自己的车辆进行修理,而是要求保险公司进行不修理情况下赔偿。双方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提交至仲裁机构解决。
合议庭意见:保险公司履行理赔义务
裁决保险公司在本裁决作出七日内履行理赔义务。
律师说法:投保车辆理赔并不以维修为前提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可见,投保车辆理赔并不以维修为前提。
本案中,A客运公司对发生的交通事故已经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且及时评估车损。某不愿意对车辆进行维修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修理车辆与否与保险公司理赔之间没有必然联系,A客运公司在此处也不构成不当得利。综上所述,保险公司不能以A客运公司不愿意对车辆进行修理为由拒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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