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违约解除合同,能否主张逾期可得利益损失
2011年12月,A服务公司与B超市签署《保洁服务合同》,约定A服务公司为B超市提供超市卖场公共区域保洁服务工作,费用为5万元/月,合同期限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12月。合同中未对违约金做相关约定。2012年7月,B超市未经协商,自行通知A服务公司解除《保洁服务合同》,当月A服务公司无奈离场。B超市未对其违约行为赔偿损失且对于2012年5月至7月服务费也未支付,A服务公司无奈提起仲裁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保洁费7万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可得利益损失8万元;3、判决对方承担仲裁费用。
合议庭意见:支持申请人仲裁请求
裁决: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保洁费5万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可得利益损失25万元;3、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
律师说法: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是可主张的损失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可见,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是可主张的损失内容,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在无法定事由和协商解除情况下,B超市于2012年7月让A服务公司停止为其公司提供保洁服务,造成A服务公司没能如约为B超市提供服务至合同约定的2012年12月,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照本案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应至2012年12月,A服务公司的预期利益应为自2011年8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的保洁服务费,按照每月5万元计算,应为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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