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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营业执照,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商事仲裁案例     彭彦斌     2017-12-05 阅读:836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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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出借营业执照,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A加工公司系B砂石加工公司唯一股东,2013年公司业务转型,但由于此执照稀缺,便将B砂石公司营业执照发包给C公司经营,自此C公司便以A加工公司名义实际经营。2014年,B砂石加工公司与D公司签署《设备采购合同》,购买其生产的机械三台,价格为12万元,后由于一直未收到货款,D公司提起仲裁,因B砂石公司注册资金未实际缴付,D公司要求A加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A加工公司答辩称C公司为实际经营者,应由其承担责任。

合议庭意见: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B砂石加工公司在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D公司货款12万元,A加工公司对B砂石加工公司应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律师说法: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营业执照是市场主体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凭证,任何经营主体必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市场主体出借营业执照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准入秩序,行为是违法的。

本案中,A加工公司系B砂石加工公司营业执照所载股东,其虽未参与本案所涉经营活动,但其仍将B砂石加工公司的营业执照出借给C公司使用,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因此,对D公司的各项损失,A加工公司应与被告B砂石加工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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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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