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无注册商标,能否开展特许经营活动
2012年3月,A餐饮公司与王某签署《特许经营合同》,约定A餐饮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塞美味”商标、产品及相关经营模式授权王某使用,王某取得“赛美味”经营权须一次性交付加盟费用5万元。合同签订后,王某按时足额交付了加盟费,并按照统一要求进行店铺选址及装修。在后续经营过程中由于A餐饮公司无法提供优质服务,双方矛盾不断,2013年2月,王某发现A餐饮公司并未持有“赛美味”注册商标,遂提起仲裁,要求确认《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合议庭意见:涉案的特许经营合同属无效合同
A餐饮公司未持有“赛美味”注册商标,在没有取得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资格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国家限制性经营规定。综合上述因素,涉案的特许经营合同属无效合同。
律师说法:涉案的特许经营合同属无效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可见,获得特许经营活动资格须企业拥有注册商标,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
本案中,A餐饮公司以特许经营活动模式与王某签署合同,收取加盟费用,但其自身并未拥有所谓的特许经营品牌“赛美味”的注册商标,因此不符合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条件,双方所签署的《特许经营合同》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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