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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两个仲裁机构,如何认定?

商事仲裁咨询     彭彦斌     2017-12-13 阅读:392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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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约定两个仲裁机构,如何认定

A贸易公司与B土产公司签署《农产品采购合同》,合同约定:A贸易公司采购B土产公司马铃薯10万斤,单价1.4元,同时双方约定若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或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合同签署后B土产公司按时履行合同义务,但A贸易公司一直未支付货款,经B土产公司多次讨要未果,其无奈提起仲裁,要求A贸易公司支付货款14万元。A贸易公司答辩称双方所签署的仲裁协议无效,应提交至法院诉讼解决。

合议庭意见: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

经立案庭审理,确认合同仲裁条款无效,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

律师说法:仲裁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可见,在同时约定两个仲裁机构的情况下,若当事人双方未就机构选择达成一致,仲裁协议无效。

本案中,A贸易公司与B土产公司签署《农产品采购合同》时约定若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或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属于同时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情况,由于A贸易公司与B土产公司并未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因此仲裁协议无效,应由法院受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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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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