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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商事仲裁案例     彭彦斌     2017-12-14 阅读:409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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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2013年,A会议中心与B设备公司签署《设备制作合同》,约定由B设备公司负责提供会议中心舞台机械设备,后由于A会议中心拖欠货款双方发生纠纷,B设备公司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已经立案受理。A会议中心答辩称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属于无效仲裁协议,理由为合同中约定“若争端协商无法解决由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因“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不存在的,故双方对仲裁委员会的约定不明确,应属于无效仲裁协议。

合议庭意见:仲裁协议有效

中院经审理,作出裁定,最终驳回了A会议中心请求确认《设备制作合同》中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

律师说法:仲裁协议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可见,即便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否确定具体仲裁机构的仍应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本案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不准确,但能够确定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双方因此不会产生歧义,故应当认定双方选定了仲裁机构。因此,《设备制作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仲裁无效的情形,上述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有效。

根据以上,是关于“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有关法律知识,希望这些知识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担心自己在商事仲裁事项中还存在上述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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