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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约定仲裁与诉讼条款,如何认定?

商事仲裁案例     彭彦斌     2017-12-18 阅读:424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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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同时约定仲裁与诉讼条款,如何认定

2015年3月,A贸易公司与B纺织公司签署《毛巾采购合同》,约定向其采购浴巾3000条,单价为34元,同时约定货款在验货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签署后B纺织公司依约交付货物,但A贸易公司一直拖欠货款,B纺织公司无奈提起仲裁要求A贸易公司支付货款。A贸易公司答辩称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可向合同履行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属于无效的仲裁条款,应由人民法院受理解决。

合议庭意见:仲裁条款无效

立案庭经审理认为,该仲裁条款同时约定了仲裁与诉讼条款,应属无效。

律师说法:仲裁条款无效

《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因此,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的协议,违反了仲裁的惟一性和终局性,其仲裁申请正常情况下是不会被仲裁机构受理的,只能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特殊情况下,仲裁协议无效,但不排除被仲裁机构受理且仲裁,也就是说,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也受理了,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的时间是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就视为另一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受理且仲裁。

本案中,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可向合同履行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属于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的协议,违反了仲裁的惟一性和终局性,属于无效条款。

根据以上,是关于“同时约定仲裁与诉讼条款,如何认定?”的有关法律知识,希望这些知识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担心自己在商事仲裁事项中还存在上述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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