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补充协议未约定仲裁条款,是否受主合同约束
2013年,A地产公司与B建设公司签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由武汉仲裁委员会管辖”。2014年,双方签署补充协议,约定“为完善条款,对未尽事宜和可能出现的新问题补签补充协议,所签补充协议与前签协议有同等效力”,未做仲裁条款约定。2015年,B建设公司以A地产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向武汉仲裁委申请仲裁,A地产公司答辩称“双方实际履行的协议和补充协议没有仲裁条款”等内容。
合议庭意见:仲裁条款有效
立案庭经审理认为,主合同约定仲裁条款,补充协议未约定,如补充协议系对主合同内容的补充,须依附于主合同,而不能独立于主合同存在,则主合同所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亦适用于补充协议。
律师说法:补充协议不能独立于主合同存在
存在主合同与补充协议情形,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其争议纠纷由仲裁机构解决,对于未约定争议纠纷解决的补充协议可否适用该约定,关键在于主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否具有可分性。如两者相互独立且可分,则在无特别约定情况下,争议解决方式应按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处理。如补充协议系对主合同内容的补充,须依附于主合同,而不能独立于主合同存在,则主合同所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亦适用于补充协议。
本案双方经招投标后所签合同明确约定仲裁管辖,故仲裁机构具有管辖权。此后补充协议约定“与前签协议有同等效力”。由此可见,主合同所约定的发生争议提交仲裁解决条款亦应适用于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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