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仲裁活动是否适用回避制度
2015年3月,A贸易公司与B纺织公司签署《毛巾采购合同》,约定向其采购浴巾3000条,单价为34元,同时约定货款在验货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签署后B纺织公司依约交付货物,但A贸易公司一直拖欠货款,B纺织公司无奈提起仲裁要求A贸易公司支付货款。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依据《仲裁规则》和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组成了合议庭审理此案。开庭后,B纺织公司发现负责该案的书记员曾是A贸易公司员工,认为这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裁决。为此,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回避申请。
合议庭意见:批准回避申请
经仲裁委审查,仲裁委主任批准了B纺织公司提出的回避申请。
律师说法:构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回避制度是指仲裁员遇到法律规定的回避事由时,退出对某一具体案件的仲裁活动的制度。这是为保证案件公正裁决而设置的制度。作为仲裁活动的基本制度之一,已逐步成为一种国际惯例,在国际商事仲裁以及各国的仲裁活动中得到普遍的确认和施行。它对于保证仲裁活动的公正合理,避免不公正的裁决,消除当事人不必要的疑虑,树立仲裁机构的威信,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仲裁法》第34到38条明确规定了回避的事由、程序等事宜。具体回避事由主要有四种情况: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上述案件就涉及第三条回避事由。同时,仲裁法还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是否回避,还要在查明情况的前提下、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本案中,负责案件的秘书曾为一方当事人员工,该种情形构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符合回避事由。
根据以上,是关于“仲裁活动是否适用回避制度?”的有关法律知识,希望这些知识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担心自己在商事仲裁事项中还存在上述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