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高溢价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2013年,A股份有限公司设立,B单位作为发起人之一,出资300万元持股10%。2015年,B单位与C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B单位将其持有的A股份有限公司10%转让于C公司,作价1000万元,C公司于合同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交付转让款。后C公司依约交付转让款,但随即以B单位将注册资本仅3000万的A股份有限公司10%股权作价1000万元转让显失公平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合议庭意见:驳回申请人仲裁申请
仲裁庭最终驳回了C公司的仲裁申请。
律师说法: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从合同法角度看,B单位和C公司,均为经依法审批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法人机构,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签订合同,完全出于双方的协商一致,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合法利益等情形,并且,合同内容也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
从公司法角度看,公司作为营利性组织,注册资本只是成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并不能反映公司股权的真实价值,况且,法律也未明文禁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溢价转让股权。
鉴于上述,B单位作价1000万元转让其持有的10%股权,并不构成显失公平。C公司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被支持。
根据以上,是关于“高溢价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的有关法律知识,希望这些知识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担心自己在商事仲裁事项中还存在上述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