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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状态的公司,股东能请求解散吗?

商事仲裁案例     彭彦斌     2018-01-04 阅读:295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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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盈利状态的公司,股东能请求解散吗

2011年3月,A投资公司与B连锁超市各出资50%成立C零售公司,双方各持50%股份。自设立以来,C零售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连续3年盈利。但至2015年,A投资公司与B连锁超市就C零售公司的经营政策如何制定仍有分歧,且多次协商未果,A投资公司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合议庭意见:符合解散条件

C零售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是3年以来无法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也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管理公司,股东会机制失灵,内部管理出现严重障碍,符合公司解散条件。

律师说法:符合解散条件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在“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下,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本案情况,C零售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是3年以来无法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也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管理公司,股东会机制失灵,内部管理出现严重障碍,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其次,股东双方多次进行协商未果,说明通过协商等途径不能化解纠纷,导致股东权长期处于无法行使的状态,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因此,A投资公司符合公司法关于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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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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