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表见代理,应列谁做被申请人
A家具厂与B木材公司合作数年,2013年4月,A家具厂员工张某驾驶货车至B木材公司拉取木材,根据以往多次合作模式,B木材公司直接为张某办理了提货手续。5月份两公司对账时对该比业务产生分歧,A家具厂提出张某自3月份便以离职不再是单位职工,因此拒绝支付该批木材款项。B木材公司提出以往数次提货均为张某代表A家具厂办理,张某离职B木材公司未知情,因此A家具厂应承担责任,故提起仲裁。A家具厂答辩称B木材公司应将张某作为该案被申请人。
合议庭意见:构成表见代理
认定张某至B木材公司提货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即A家具厂承担。
律师说法:不能强制股东转让其股东权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
可见,即便在代理权终止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仍有效。
本案中,张某3月份便已自A家具厂离职,其代理权自离职已终止。但B木材公司并未获知该信息,因此张某按照往常流程至B木材公司提货时其有理由相信张某拥有代理权,因此张某该代理行为有效,构成表见代理,责任应由A家具厂承担,A家具厂应作为本案被申请人。
根据以上,是关于“表见代理,应列谁做被申请人?”的有关法律知识,希望这些知识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担心自己在商事仲裁事项中还存在上述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