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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未获保证人同意,保证是否仍有效?

商事仲裁案例     彭彦斌     2018-01-09 阅读:229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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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债务转移未获保证人同意,保证是否仍有效

2014年1月,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借给乙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由丙单位提供保证,保证期限为1年。甲银行、乙公司、丙单位均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后甲银行向乙公司支付了10万元借款。2015年6月,乙公司与丁公司达成债务转移协议,约定将乙公司债务中的5万元转让给丁公司,并得到了甲银行的同意,但未通知丙单位。2016年1月,甲银行向乙公司与丁公司主张债权遭拒,遂提起仲裁,将乙公司、丁公司与丙单位作为被申请人,要求乙公司与丁公司分别清偿5万元,并由丙单位对两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丙单位抗辩称该债务转移未经自己同意,保证应归于无效,自己不承担保证责任。

合议庭意见:仍应对未转让部分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经合议庭审理,裁决乙公司、丁公司分别偿还甲银行5万元债务,丙单位对丁公司欠甲银行5万元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对乙公司欠甲银行5万元的债务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说法:仍应对未转让部分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部分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可见,未经保证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的,保证人不再对所转让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仍应对未转让部分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丙单位为乙公司对甲银行的债务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法律规定,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1年。乙公司与丁公司达成债务部分转移合同并得到了甲银行的同意,此时甲银行与乙公司、丁公司之间各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该债务转移未经丙单位的同意,则丙单位对丁公司欠甲银行5万元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对乙公司欠甲银行5万元的债务仍应承担保证责任。故丙单位的保证并不因债务转移而完全归于无效,其仍应对未转让部分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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