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谁负举证责任?

商事仲裁案例     彭彦斌     2018-01-29 阅读:602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案情简介: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谁负举证责任

A中介公司主张,2010年2月,其与B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签订合同当天付清了房款及相关费用。对申请事项,A中介公司在庭审中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复印件,该份证据显示:由A中介公司购买B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小区门面,门面位于深圳市XX区某某镇某某大道2号1-3,建筑面积58平方米,套内面积50平方米,成交金额96万元。合同第五条约定,乙方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于2010年3月13日签订合同时付清房款。交房期限为2010年12月31日。

合议庭意见:驳回仲裁申请

驳回申请人A中介公司的仲裁申请。

律师说法:须当事人提交原件或者原物作为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可见,在仲裁/诉讼过程中,证据规则一般为谁主张谁举证,且须当事人提交原件或者原物作为证据材料。

本案中,A中介公司主张双方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已实际履行,被申请人对此予以否认,因A中介公司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对A中介公司主张的事实,仲裁庭不予采信;对其主张的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是关于“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谁负举证责任?”的有关法律知识,希望这些知识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担心自己在商事仲裁事项中还存在上述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2.202.69, 216.73.216.121, 10.2.202.69, 10.2.202.69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