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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货物损毁,如何赔偿?

商事仲裁案例     彭彦斌     2018-01-30 阅读:235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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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托运货物损毁,如何赔偿

2015年,A贸易公司委托B运输公司运输电脑主机23台,双方约定每台主机运输费用80元。双方所签署合同为B运输公司事先打印好的合同文本。该合同第8条、第9条分别载明“托运人必须委托承运人投保货物损失险,如发生丢失和损坏,按保险条例赔偿……”及“如托运人未委托承运人投保,如发生丢失和损坏,则按运费的3倍赔偿。”A贸易公司未就该批货物购买保险。后由于B运输公司原因造成交通事故,该批电脑主机部分损毁,价值20000元。事故发生后,双方曾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A贸易公司无奈提起仲裁要求赔偿货物损失2万元,但B运输公司认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只能按运费的3倍进行赔偿。

合议庭意见: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合议庭认为应当按照其过错给申请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裁决B运输公司赔偿A贸易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律师说法: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合同法》该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从本案格式条款第8条、第9条可以看出,如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办理保险手续,则货物毁损的风险由保险机构承担,被申请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如申请人未委托其办理保险手续,则风险责任主要由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只需按运费的3倍赔偿即可。无论申请人是否委托被申请人办理保险手续,被申请人均无需完全承担货物毁损的风险责任。上述两条款加重了申请人的责任,即在未办理保险手续的情况下应自行承担本应由被告承担的风险责任,排除了申请人在所托运的货物发生毁损失、灭失时,要求赔偿的权利。

另外,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签订合同时既没有向申请人说明其已拟定的格式条款的内容,也未采取对合同条款加黑,或加粗等方式,提请申请人注意该条款,应认定合同第8、第9两条款无效。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其过错给申请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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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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