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租赁合同与承揽合同,如何区分
2014年1月,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A公司将其所属的“XX220”挖掘机一辆“出租”给B公司,租金为2000元/月,按实际使用期限计算“租金”。工作场所、内容及要求均由B公司安排。同时,A公司雇佣驾驶员王某负责驾驶挖掘机。某次,B公司安排驾驶员去吃饭,公司刘某驾驶挖掘机继续施工,突遇山石滑落造成挖掘机损坏变形,损失巨大。事后查明刘某无挖掘机驾驶资质。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A公司提起诉讼,认为既然是租赁协议,承租人B公司就有按期完好归还租赁物的合同及法定义务,造成损失就应该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合议庭意见:B公司承担主要责任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B公司员工明知自己无资质而指示原告方劳务人员离车并驾驶造成损害,依法对指示错误承担主要责任。承揽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将挖掘机交由无证人员驾驶,应自行承担次要责任。
律师说法:租赁是“物”的有偿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章的相关规定,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章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可见,法律上的租赁是“物”的有偿使用。
本案中所谓“租金”,除挖掘机有偿使用收益外,还有原告雇请驾驶员“人”的报酬,不单是“物”用益权之有偿让度。双方关系不符合租赁之特征。由原告提供劳动工具及劳务人员,在被告指定的工作场所完成指定事务,是以工作成果换取劳务报酬,符合承揽合同特征。故双方之间所谓“租赁”协议,实质系承揽合同。A公司是承揽人,B公司是定作人。承揽活动造成损害的,承揽人自己担责,定作人对选任和指示过失担责。B公司员工明知自己无资质而指示原告方劳务人员离车并驾驶造成损害,依法对指示错误承担主要责任。承揽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将挖掘机交由无证人员驾驶,应自行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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