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是否有行使期限
2013年2月,陈某与A地产公司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50%的购房款36万元及契税6000元,A地产公司依约交付涉案房屋。但剩余的50%购房款陈某未能办理银行按揭。由于A地产公司一直未协调陈某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和房地产登记手续,2014年6月,陈某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该义务。A地产公司反诉称经催要陈某至今尚未依约向上诉人支付购房剩余房款,其逾期支付购房款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契约的约定,如陈某在应付款期限后三十天内仍未能缴付该期房款,公司有权以书面同时被上诉人解除合同,据此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陈某退还房屋。
合议庭意见:解除权消灭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A地产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解除权,该权利消灭,遂判决驳回反诉主张,裁决陈某履行合同付款义务,并由A地产公司协助陈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及登记手续。
律师说法: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可见,当事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解除权消灭。
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显示,陈某已经支付了部分款项,但还有部分款项没有支付给A地产公司,A地产公司本可依据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但该公司在陈某逾期付款后在本案诉讼前并无书面通知陈某解除合同,因此其解除权消灭,解除合同主张无法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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