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合同无效,违约条款能否适用
2012年,A机械公司与B装备公司签署《设备采购合同》,向其购买大型锅炉一台。合同签署后A机械公司发现B装备公司并不具备生产该类型锅炉资格,尚未取得相关准入证件,《设备采购合同》系无效合同。但双方就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承担事宜未达成一致,A机械公司提起仲裁要求B装备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3万元。
合议庭意见:驳回A机械公司仲裁申请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就自始无效,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也应归于无效,遂裁决驳回A机械公司仲裁申请。
律师说法: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自始无效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合同无效后,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效力不受影响,且一方可要求对方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要求有过错的一方赔偿所受到的损失。除此以外,应按照《合同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也应归于无效。
本案中,A机械公司与B装备公司签署《设备采购合同》,后因B装备公司无相关生产资质该合同无效,据此,A机械公司可要求B装备公司返还前期支付的购货款项,若产生了实际损失可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但A机械公司在仲裁申请中要求对方按照原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违约条款在合同无效后也归于无效,因此请求事项无法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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