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关联公司低价买卖资产,合同是否有效
A贸易公司与B机械公司存在商业合作关系,由于A贸易公司拖欠货款400万元,被B机械公司提起仲裁,经签署《和解协议》,约定由A贸易公司分12期,按月偿还该笔债务。在此期间,A贸易公司与C商业公司签署《厂房买卖合同》,将其名下的厂房共计1900平米作价300万元出售,此后便停止履行《和解协议》还款约定。B机械公司经了解发现,该厂房市场价格应为900万元,且获知A贸易公司与C商业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为亲戚关系,遂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厂房买卖合同》无效。
合议庭意见:《厂房买卖合同》无效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确认A贸易公司与C商业公司之间的《厂房买卖合同》无效;裁决C商业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A贸易公司返还因上述合同而取得的财产。
律师说法:签订《厂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主观恶意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见,所签署合同若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被认定无效。
本案中,A贸易公司与C商业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为亲戚关系,因此,C商业公司对A贸易公司的实际负债情况是知悉的。另外,价格应为900万元的财产被作价300万元出售,存在不合理低价买卖财产情形。这便足以证明A贸易公司与C商业公司在签订《厂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主观恶意,属恶意串通,且该合同的履行足以损害债权人B机械公司的利益,因此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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