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租赁合同在先,抵押权能否对抗
2012年2月,A贸易公司与B地产集团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其所属的银隆大厦2120号房做办公用,租期自2012年3月至2015年2月。2013年5月,B地产集团为增加贷款额度,将该大厦抵押于C商业银行,双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笔贷款到期后A贸易公司无力偿还,C商业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通知A贸易公司限期腾退房屋。A贸易公司无奈提起仲裁。
合议庭意见:买卖不破租赁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A贸易公司与B地产集团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在先,B地产集团与C商业银行的抵押行为在后,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C商业银行无权要求A贸易公司腾退房屋。
律师说法:“先租后抵”情形,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城市房屋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据此可知,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发生所有权变动,租赁合同仍然有效,承租人可对新业主主张租赁合同约定权利。
结合本案实际,A贸易公司与B地产集团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在先,B地产集团与C商业银行的抵押行为在后,属于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情况,因此,《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A贸易公司有权继续使用涉案房屋,C商业银行无权要求其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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