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承运合同货损,责任如何分配
A贸易公司与B运输公司签署《承运合同》,由B运输公司负责将其一批空钢罐运至新厂区。运至中途,承运车辆失火,造成货物损毁。后经调查,发现该批钢罐所载物品系易燃易爆物,B运输公司认为该行为构成违规托运,损失应由A贸易公司自行承担。A贸易公司不认可该解决方式,提起仲裁。
合议庭意见:损失应由其自负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A贸易公司瞒报实际托运货物内容,造成失火,该损失应由其自负,遂驳回其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托运人有义务向承运人表明货物名称及性质
《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可见,托运人在办理货物运输时,有义务向承运人表明货物名称及性质,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托运人自行承担。
本案中,实际运输货物为易燃易爆物,但A贸易公司在托运时表示货物为空钢罐,系申报不实行为。且由于A贸易公司错误申报,致使B运输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进而造成运输过程中车辆失火、货物损毁。因此,A贸易公司作为负有明确的告知义务一方,未尽法定义务过错在己,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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