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融资物品损毁,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A公司与B建设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协议》,约定B建设公司自A公司处租赁大型吊车一部,方式为融资租赁形式,租金共计45万元,租金分期支付,每期缴纳1万元。合同签署后,B建设公司按约交付租金,A公司亦将约定车辆交付。2015年2月,该融资租赁车辆在使用时发动机自燃,导致整车损毁。由于车辆不能继续使用,B建设公司拒绝记录交付剩余租金,A公司无奈提起仲裁解决。
合议庭意见:B建设公司支付全部剩余租金
合议庭经审理,裁决B建设公司支付全部剩余租金32万元,违约金3.5万元。
律师说法: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见,在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租赁物发生损毁的情况,风险由承租人承担。
本案中,A公司与B建设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协议》,约定B建设公司自A公司处以融资租赁形式租赁大型吊车一部,租金按期支付,双方对租赁期间吊车损毁责任分配未做特殊约定,因此应按照上述解释处理,损毁风险由承租人即B建设公司承担。
本案中合同约定了车辆毁损迷失风险由被告承担,因此被告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