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违约金与定金,能同时主张吗
A公司与B工程公司签署《开发工程协议》,约定由B工程公司负责承接A公司所属山庄的假山工程,工期60天,费用为90万元。合同约定B工程公司在合同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给付定金9万元,并载明若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金30万元。后由于开发审批等事项,A公司决定终止假山建设工程。B工程公司无奈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30万元。
合议庭意见:违约金与定金只能选择其一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法律规定违约金与定金只能选择其一,遂B工程公司同时主张违约金与定金的仲裁申请不能得到支持。
律师说法:违约金与定金只能选择其一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若选用定金条款,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中选择适用,不能同时主张。
本案中,《开发工程协议》既约定了定金9万元又约定了违约金30万元,由于A公司原因造成假山工程终止建设构成违约,B工程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金30万元或双倍返还定金18万元,但只能主张其中一项,不可同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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